合同争议已判决 “一事二诉”法无据
作者:殷中华 潘明宏 发布时间:2010-09-03 浏览次数:1173
因原告宋某与被告建业公司为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宋某遂于
因被告建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某市中院审理,于
原告宋某在终审判决作出后,于
该案经受诉法院审理,于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宋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并执行后,能否在合同争议已作出终审判决后,再持该合同提起第二次诉讼?受诉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否正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诉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争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过判决,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不能持原合同再行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诉法院对原告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只对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原告宋某在第一次起诉所提的诉讼请求中,对
2、本案当事人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由法院判决解除,该合同对原合同当事人不再具有拘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公布的案例(案件名称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从法理上告诉人们:被判决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不得再以该合同主张权利。
3、在A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中的“迟延履行金”、“从一审判决之日至二审判决生效前的利息”、“违约金”等,已弥补了原告的“租金损失”。依照“请求权禁止”的原则,原告在满足该项权利后不得再以同一合同的法律关系,第二次重复提出权利主张。
4、依照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不得“一事再诉”。我国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规定,就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法条(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除外”。因原告宋某在生效判决已执行完毕后,仍以同一案件事实,同一合同关系,同一合同主体,同一被告,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出重复诉求主张,显属一事再诉,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