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骑电动车与被告叶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上冈镇某一街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费用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叶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审理中查明,叶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属于叶某所有,其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已过期2个月。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已过保险期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法律强制性险种,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交强险过期视为未投保交强险。叶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保险过错责任,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因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叶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