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水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李某系有夫有女已婚年轻女子,在外打工期间结识一男子,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一日,该男子对李某说,其母生病急需钱,叫李某想法弄两万元。被“感情”冲昏头脑的李某深信不疑,不仅将自有的六千元现金和结婚戒指给了他,还偷了邻家首饰给他,之后,该男子就人间蒸发,而李某因盗窃案发,被判入狱,悔恨不已。

 

本案徐某在1996年因盗窃摩托车配件被抓获,后其又主动交代另两起盗窃行为,徐某归案后因害怕被处罚,趁看管不慎脱逃,在外东躲西藏十三载,终在2009年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刑法对其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曾因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履被处罚的谢某,刑满释放不思悔改,2010年一日午夜又与同伙盗窃他人轿车内物品,在谢某盗窃一导航仪又进入轿车内翻找物品之时,车门被风吹关上,谢某打不开车门,被困车内,其同伙用砖砸门,响声惊动车主,谢某被擒。涟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