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 月,男子叶某与王某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

 

2009年的一天,妻子王某最终选择不辞而别。一晃3年过去了,叶某离婚的心情剧增,但王某始终没有回来。为成功办理离婚证,2012320日,叶某花了5000元,雇佣一陌生女子,一起前往泰兴市民政局,提供了叶某、王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和假的离婚协议书,要求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未能鉴别该陌生女子并非王某本人,错误地向叶某颁发了离婚证。叶某领取离婚证后,遂张罗起了新的婚事。谁知,王某的娘家人听说此事后,立刻告诉了一直在外打工的王某。王某气愤之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泰兴市民政局向叶某颁发的离婚证。

 

该案经审理,叶某当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泰兴市民政局也深知自己的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审查义务,错误地向叶颁发了离婚证。因泰兴市民政局无权自行撤销,该离婚证被本院判决撤销。

 

承办人经过庭外调解,妻子王某为了孩子,也认识到自己的不对,承诺如果和叶某不能言归于好,同意离婚。该案判决送达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