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法院结合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实践,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提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中存在着组织、人员、协议三个方面的问题急待解决。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存在的问题。权威性不足。随着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村民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依赖性降低,同时,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基层组织调解工作的权威性更显不足。保障性不足。基层调解组织的运作普遍缺乏办公经费和考核经费支撑,硬件建设没有按照要求配备,无法满足调解工作需要。激励性不足。对于调解人员没有激励机制,导致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积极性不高,工作职责弱化。

 

二是人民调解协议存在的问题。主体罗列不全。基层组织调解的纠纷主要以继承、分家析产、相邻关系、赡养抚养等为主,此类纠纷一般主体较多,基层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往往只通知积极主张权利者,较易遗漏未积极参与调解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事实查证不全。在开展调解工作时,一般仅仅关注主要矛盾,而对案件相关事实关注不够,以致在调解协议中部分事项未纳入其中,遗留纠纷隐患。内容表述不全。如在涉及金钱给付的协议中,对付款起止时限、利息计算标准等问题表述不准确,内容存在瑕疵直接影响履行效果,甚至在履行过程中引发新的纠纷。

 

三是人民调解人员存在的问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基层人民调解员通常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心,相对文化程度较高,但法律专业毕业和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的较少,社区、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则以各村书记、村长、社区工作人员为主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比较缺乏。专职人员严重缺失。部分乡镇的调解员身兼数职,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主要用于本职工作的处理,往往顾此失彼,调解效率不高,效果也不理想,有的地方由于人员不够到位,甚至出现了个别“挂名专职调解员”的现象。调解公信面临挑战。部分基层司法所人员既居中调解,又参与代理案件,担任纠纷一方代理人,从中受益,容易使群众对基层组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无形中将矛盾进一步激化。

 

鉴于上述问题,相城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机制建设方面。完善宣传机制。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在调处社会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优势,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使各级党政机关都能自觉地运用这一机制,使广大群众都有遇到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找人民调解组织的思想意识。完善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力争把人民调解经费列为专项预算,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支出,用于设置办公场所或对调解工作进行奖励,切实解决制约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瓶颈工程。完善激励机制。实行目标考核,与履职评定挂钩,对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重赏,对调解工作不力的建议调离。

 

二是规范建设方面。协助拟定范本。根据常见纠纷类型,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拟定调解笔录模板和调解协议范本,协助调解人员把握各类纠纷可能涉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调查的事实要点,规范调解协议的撰写,确保达成的调解协议条款齐备、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邀请旁听调解。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履行、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邀请具体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审理。通报裁判结果。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裁判,及时通报相关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便于其查找原因,改进工作。

 

三是队伍建设方面。规范选任方式。首先由辖区内各镇和司法所综合考虑相关人员工作能力予以推荐,再对拟选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制度,推广持证上岗制度,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创新培训方式。由包片法官担任辖区人民调解员指导员,并围绕多发纠纷类型,结合典型案例讲解所涉法律规范,帮助人民调解员更规范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教育方式。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人民法院为辅,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强化公平正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