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时用电锯锯木板,突如其来地飞出一枚生锈的铁钉,穿伤了原告的右眼,原告故以木板存在缺陷为由起诉木板的销售者。近日,盐都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01112月,陈某用电锯锯木工板进行装潢时,木工板内部的铁钉飞出致其右眼穿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369.50元,其中被告徐某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经查明,原告使用的木工板系原告从被告徐某处购买,徐某则系从被告张某的木业批发部批发的。现原告起诉要求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46376.31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因使用被告徐某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木工板受伤,被告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从事木工行业多年,其在使用木工板时未充分注意,使用时未采取有效防护,自身亦存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伤存有共同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陈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的80%,扣除已给付的3000元,计18848.2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