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阁楼物管费,业主以物业合同未明确规定予以拒绝,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业主告上法庭讨说法。昨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该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一审判决不予支持。

 

200317,王某入住镇江某小区。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按照业主房屋建筑面积0.4/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用。王某的房屋位于六楼,属于复式阁楼户型,其产权证登记面积为112.16平方米,阁楼面积为80.72平方米。20043102009930,王某未按约定向小区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遂以王某欠缴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192.88平方米(包含阁楼面积)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4906.87元及滞纳金2595.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王某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该合同中没有对房屋阁楼收取相应物管费用的明确约定。王某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112.16平方米。故物业公司主张按照192.88平方米(含阁楼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王某应按实际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112.16平方米给付其欠缴的物管费2778.08及滞纳金878.25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