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员工申请工伤被拒,公司即以未能认定工伤为由拒绝赔偿。919日,江苏省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以原告高某伤情符合工伤情形为由判决被告政宏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费用99205.2元。

 

高某系政宏公司员工,2010822日,高某在工作中被摔下的机器砸中受伤,先后住院治疗28天,政宏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并承诺等出院后办理工伤认定,直至20122月,政宏公司才在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同意申报工伤。人社部门以高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仲裁部门也以高某没有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不受理其仲裁申请。无奈之下,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宏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205.2元。

 

审理中,政宏公司主张高某受伤后未经工伤认定,不应享受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高某未有工伤认定书,但其在政宏公司处工作时受伤属于事实,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政宏公司理应及时为其申报工伤,因其未履行该义务,故政宏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及时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员工申报工伤认定是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拖延时间、隐瞒事实等方式故意不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员工未能获得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法院查明符合工伤情形后,公司应当为其不作为在员工未能获得工伤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