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不交付 买卖双方因违约定金惹争议
作者:马毅萍 勇立宇 发布时间:2010-09-01 浏览次数:505
购买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卖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迟迟不肯交付房屋,买方有权主张返还购房协议中约定的定金么?近日,江苏无锡滨湖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判令卖方立即交付房屋的同时,驳回了买方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卖方虽迟延交付房屋,但该房屋已过户至买方名下,买方已成为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故该迟延交付并未非不履行合同,也不属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的情形,故不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