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婆媳矛盾不断,致夫妻关系不睦,丈夫协调没有结果,遂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经人介绍,丈夫小王与妻子小施相识恋爱,2008年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20081015生一男孩。2009722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妻子小施与公婆矛盾不断,经协调无果,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38双方发生争吵后,妻子小施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丈夫小王于201086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夫妻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然不长,但夫妻感情还是融洽的,家庭出现矛盾亦属正常现象。若双方能保持冷静,妥善处理,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把家庭矛盾与夫妻矛盾混为一谈,显然缺乏周全考虑。只要多沟通交流,正确对待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之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