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型拖拉机占用非机动车道修车,电动自行车借用机动车道绕过,却又被搅拌车撞伤,责任究竟如何承担?吴江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9年12月26日上午,司机赵师傅驾驶搅拌车沿吴江市盛八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快速路口东侧处,与驾驶电瓶车的李女士相撞,造成李女士受伤。而李女士正是因为避让停于非机动车道的变型拖拉机,绕过变型拖拉机占用了机动车道才发生交通事故的。2010年1月6日,吴江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2010年6月28日,李女士将赵师傅及搅拌车的车主吴江某有限公司、变型拖拉机车主王老板、两机动车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5602.71元。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确定案件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而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难度。
吴江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调取了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
原告李女士称,“…在绕过变型拖拉机后在变型拖拉机前方五、六米处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时,突然感觉有一车从其后面开过来,有角铁撞在其左小腿,连人带车摔出去。”
被告变型拖拉机车主王老板称,“…当时自己的车因左后轮螺丝断裂,停在路右边的非机动车道上,自己坐在驾驶室,请来的修车师傅在修车,突然听到撞击声音,发现一辆搅拌车朝西开过去,一电动车及人摔在自己车子前面。”
被告赵师傅称,“…自己驾车正常往西行驶,当经过变型拖拉机时听到车子右侧后面有声音,自己从反光镜看到有个人和电动车摔倒在地,马上刹车停下来,估计是电动车为了避让变型拖拉机撞在我后轮上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变型拖拉机因故障停于非机动车道内修理,妨碍了非机动车道内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以提醒其他交通行为参与人。变型拖拉机驾驶人未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李女士称其在非机动车道内被撞,但变型拖拉机实际占用了一小部分机动车道,且李女士被撞的地点就在变型拖拉机附近,因此李女士的陈述其在非机动车道内被撞不合常理,且李女士因非机动车道被占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时应开启左转向灯,并在确保自身安全后通过,但事实上这两点李女士都没有做到,因此李女士自己也存在过错。
赵师傅在行驶过程中发现变型拖拉机停在路边修理,但其在事发前根本没有注意到李女士的电动车,在听到碰撞声音后才从反光镜中注意到李女士,说明其在开车时对道路动态情况掌握不够全面,观察不够仔细,在变型拖拉机占用一小部分机动车道的情况下也没有留出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违反了“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的规定,因此搅拌车司机赵师傅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王老板、李女士、赵师傅对事故的发生各承担20%、10%、7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了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