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港法院:三年来刑事自诉案件调撤率达100%
作者:王震 发布时间:2010-09-01 浏览次数:333
泰州高港区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2008年1月至今年8月,该院审结刑事自诉案件20件,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达100%,无一上访或申诉,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
强化调解意识。针对该类案件多因相邻关系、家庭琐事、催讨借款、工资款等而引起,多数当事人平时熟悉,在案件审结后仍需相互面对的特点,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处理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程。
注重调解方式。承办法官借助当事人朋友、亲戚、领导等关系,进行讲理说法、明确利害,形成调解主体全方位合力调解的机制。对自诉人同意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适度增加赔偿额;对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告人不认罪又不愿赔偿的,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再适时进行教育引导“消极”调解。
加强疏导教育。承办法官在充分进行法律释明时,融合伦理道德,对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促使原告得理要饶人,敦促被告认罪并悔改。深入挖掘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根源,积极排除相互间的仇恨情绪,努力促使双方修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