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因合伙相关事宜产生矛盾,后双方商谈相关事宜,双方发生纠缠殴打,致一方构成轻伤。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与顾某系合伙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09831日下午,顾某及其家人找张某商谈合伙事宜,双方发生纠缠殴打,在纠缠过程中,张某摔倒后,顾某用脚踢其数脚,致张某受伤,与当日住院治疗至同年94出院。经鉴定:张某腰部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顾某于200991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在审理过程中,顾某主动向本院预交人民币5000元,作为对自诉人张岸的赔偿款,并表示民事赔偿部分由法院依法裁判后,按裁判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张某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自首,愿意承担其犯罪行为给自诉人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主动预交5000元作为赔偿款(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代为保管,若一个月内自诉人仍不主张赔偿,本院将此款退还被告人),因此对被告人顾某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遂作出被告人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