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灌南法院对王某强制猥亵妇女案作出一审判决,醉酒后持匕首当众强吻同村女青年的王某,为其酒后的冲动付出了代价,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83年出生的王某系灌南县五队乡无业人员,2002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因减刑于2005年刑满释放。今年520日晚8时许,王某在五队乡某宾馆与朋友小聚,席间与某朋友斗酒,喝下一斤多白酒后,又喝了两瓶啤酒。王某走在回家路上时,一路人看到其醉得比较厉害,担心其惹是生非,要将其送到派出所去醒酒。王某当场拒绝,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示威,满嘴胡话。王某看见同村90后女青年左某等二人路过后,追出20多米抓住左某,持匕首抵住左某脖子,断令叫“哥哥”,左某不从,王某即以胳膊勒住左某脖子,继续用匕首抵住左某后脑,将左某拖到该乡计划办院内摁在一辆轿车上,继续逼迫左某叫“哥哥”,闻讯到场场的数十名群众对其进行劝解无效。期间,不顾左某激烈反抗,当众强行亲吻左某数分钟。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到场后仍未罢休,被民警强制缴械、制服。左某在反抗过程中被匕首划伤后颈部,因当众受辱羞愧难当,加之受到惊吓,左某当场昏厥。左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所当众持械强制威胁妇女,已经构成强制威胁妇女罪,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