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车祸后无力照顾残疾老伴,每月额外支出1200元雇佣保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赔偿这笔为误工费么?近日,滨湖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的同时,酌情判赔了部分误工费用。

 

女士虽年过七旬,身体一向硬朗。老伴身患残疾多年,生活无法自理,女士一人将其照顾得妥妥帖帖。岂料天后不测风云,一年前女士突遭车祸,自己也落下了十级伤残,老伴的饮食起居一下子成了心头病。无奈之下,女士只能每月花费1200元,雇佣保姆照料老伴。

 

因肇事司机对事故负全责,且其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款项没有异议。但女士在庭审中提出,老伴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其在被撞伤前独自承担照料丈夫的责任,相当于在家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受伤后,其只得另行每月花费1200元雇请保姆,造成了很多不便和经济负担,这笔支出应作为误工费予以赔偿。其还提供了社区证明以及老伴的伤残证明证实在家护理的事实。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女士已71岁,丧失了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万余元。关于双方争议的误工费,法院认为,女士虽已超过六十周岁,但对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丈夫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受伤前具有照料丈夫的劳动能力,且实际照料丈夫,故其主张因伤残持续误工,具有合理性。但子女对父亲也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应与薛女士共同照料王某。女士有4个子女,故酌定判赔女士每月误工费240元,合计赔偿一年误工费2800元。

 

法官点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是指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本案受害人虽年过七旬,但事故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家庭护理,尽到对丈夫法定的扶养义务,其雇佣保姆后产生财产损失,这部分支出应作为误工费予以赔偿。但另一方面,除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子女对老人也有赡养义务,这笔财产损失应由薛女士和4子女共同分担,故法院只判赔了女士应承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