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偷菜”VS“开庭”…
作者:陈波 发布时间:2010-08-31 浏览次数:462
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一边是偷菜时间,一边是开庭时间,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他最终选择了先偷菜,再去开庭。庭审虽然继续进行,但被告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代价。 六顺建材公司(化名)和被告程友才(化名)双方于2008年之前开始钢筋买卖业务,至 法官庭审后认为,原告六顺建材公司已向被告提供了约定的标的物,被告程友才亦应当履行及时清偿货款的民事义务。被告以原告提供的钢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但被告未有就该抗辩观点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特判令被告程友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六顺建材公司货款45000元及利息。被告最终为自己游戏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