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经公正 岂能随意撤销?
作者:刘敢德 发布时间:2010-08-31 浏览次数:473
李某、曹某夫妇与女儿李红,女婿王军签订协议将房屋分给女儿、女婿,并经过公证处公证。后反悔拒绝过户,女儿女婿一纸诉状将李某、曹某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李红、王军系被告李某、曹某的女儿、女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一百八十六条笫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两被告将本案争议的房屋通过分家协产的方式赠与给原告李红,并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两原告结婚后即居住在该房屋中,已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原告李红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对原告李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军与原告李红系夫妻关系,原告李红婚后通过赠与合同取得的房屋,系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军在本案中对诉争的房屋亦享有所有权,对原告王军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将产权证书交与原告,故该赠与尚未成立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本案诉争的房屋为两原告所有,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