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曹某夫妇与女儿李红,女婿王军签订协议将房屋分给女儿、女婿,并经过公证处公证。后反悔拒绝过户,女儿女婿一纸诉状将李某、曹某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李红、王军系被告李某、曹某的女儿、女婿,1993115两原告登记结婚,婚后两原告即居住在该争议的房屋中,2003年被告将该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过户到原告王军名下。2007127原告李红,被告李某、曹某以及另外三个女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被告将射阳县合德镇××居委会六组72号西首一上一下的房屋分归原告李红所有,该协议经射阳县公证处公正。协议签订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射阳县合德镇××居委会六组72号西首一上一下的房屋为两原告所有,判令两被告协助两原告将将射阳县合德镇××居委会六组72号西首一上一下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一百八十六条笫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两被告将本案争议的房屋通过分家协产的方式赠与给原告李红,并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两原告结婚后即居住在该房屋中,已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原告李红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对原告李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军与原告李红系夫妻关系,原告李红婚后通过赠与合同取得的房屋,系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军在本案中对诉争的房屋亦享有所有权,对原告王军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将产权证书交与原告,故该赠与尚未成立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本案诉争的房屋为两原告所有,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