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索赔十万因夫偷情 法院依情依法下定论
作者:陈勇 董士玲 发布时间:2010-08-31 浏览次数:421
丈夫与妻子因感情不和,丈夫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妻子遂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婚姻过错赔偿十万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唐某与丈夫李某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
庭审中,丈夫对于共同财产其享有的部分表示放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婚姻过错赔偿要求,虽然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有婚外情,但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和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符合婚姻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放弃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赔偿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