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苏州相城法院审理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此类案件犯罪人员往往人数多、年纪轻,且大部分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监狱改造又易发生“交叉感染”,再犯率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状

 

(一)总体情况。20091月至20108月,相城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823件,涉及被告人1232人,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为419件,涉及被告人701人,分别占刑事案件总数和被告人总数的50.91%56.90%

 

(二)主要特点。1、以侵财型犯罪为主。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如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共计329件,占总数的78.52%,其中又以盗窃最为常见,达到215件。2、共同犯罪特征明显。在419件案件中,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有251件,占总数的59.90%,共同犯罪特征明显。3、犯罪年龄低龄化。在701名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犯罪时年龄不满25周岁的共计506人,占总人数的72.18%,其中包括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59人,占总人数的8.42%,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4、已成为涉性犯罪案件的主体。在审结的34起强奸案中,犯罪分子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就有28件。此外在强制猥亵妇女、强迫卖淫等犯罪案件中,新生代农民工也占有相当比例,已成为涉性案件的犯罪主体。5、大多数无固定收入来源。在701名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犯罪时处于无业、待业或打临时工状态的有567人,占人数的80.88%6、暴力倾向凸显。在审结的85起抢劫案件中,有81件是新生代农民工所为,比重达到惊人的地步。而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暴力型案件中,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也占有较大比重。暴力化倾向严重已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特点。7、惯犯、累犯占有相当比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分子中为惯犯或累犯的共计98人,占总数的13.89%。虽然这部分人相对数量不是很多,但由于他们往往很难彻底改造,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的危险性都很高。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

 

(一)自身原因。1、整体素质不高。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中达到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71人,仅占总人数的11.98%,反映出新生代农民工整体素质偏低的状况。2、法制意识淡薄。新生代农民工多成长于环境封闭、法制落后的农村地区,接受的教育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几乎是空白,因此法制意识十分淡薄。3、过于注重享乐。新生代农民工消费观念开放,喜欢追求时尚,注重享乐,但由于收入低,常入不敷出,经济上陷入困境,这也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多为侵财型犯罪的原因。4、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在未成年时即进入城市,因为年龄小,接触社会不良风气后,往往因无知而效仿,并交叉感染,最终导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二)社会层面原因。1、户籍制度限制。现行户籍制度一般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体系之外,使得生存条件恶劣的农民工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又常常承受各种白眼和歧视,造成他们对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产生一种过客心理,表现在行为上偏重私利、忽视是非、不计手段等,从而导致一系列犯罪问题。2、社会救济不足。农民工权利受侵害时得到的救济不及时、不充足,也是造成农民工走向犯罪的重要诱因。

 

三、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逐步放宽对农民工获得城市户口的限制,优先对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开放城市户口,不断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是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的最根本途径。

 

(二)完善社会保障措施。政府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三)加强法律道德教育。要大力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活动,着力培养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要以农民工技能培训学校为平台,开设必要的思想道德教育课程,帮助农民工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司法机关要正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是惯犯、累犯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对在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应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鼓励他们积极接受改造,并尽量让他们在服刑期间学到一技之长,使其出狱后能自食其力而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