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赡养纠纷上升成因及对策
作者:何志强 陈建 杭博 发布时间:2010-08-30 浏览次数:1013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然而,近几年,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却呈上升趋势。2009年涟水县高沟法庭共审结赡养案件8件,其中1-5月份审结赡养案件3件,而2010年1-5月份审结赡养案件11件。同比上升366%。
一、诉讼起因分类
1、医疗类,由于我国目前医疗体系的不完善,农村老年人往往不能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子女不愿意支付父母的医疗费用而引起的赡养纠纷不在少数。
2、生活类,社会生活成本的增加,导致赡养老人的生活成本加大,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子女往往是无力赡养老人。
3、承包地类,农民以土地为本,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土地价值的上升,对于父母承包土地分配问题,而引起的赡养案件时有发生。
4、房屋居住类,老人的房屋往往有一方子女居住,从而导致其他为居住子女,不愿意支付父母的赡养费用,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5、人际关系类,(1)父母和子女或者媳妇发生口角,因为一时的气愤而提起赡养纠纷,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出气。(2)子女之间因为家庭财产的矛盾,一方子女主动代替父母提起赡养诉讼,该类诉讼中父母往往不同意诉讼。
二、引起此类纠纷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赡养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无视家庭美德。由于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因此,他们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是多子女现象引发赡养纠纷。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则较少出现赡养纠纷。其原因在于家中兄弟姐妹较多,之间相互存在依赖、推脱的思想,都怕吃亏,而社会的发展改变了过去由长子长女决定家中主要事务的状况,导致儿女中没有组织者出面解决纠纷,为父母分担忧愁。
四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等保障,农村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他们仍然沉浸在“积谷防饥,养子防老”的旧观念中,年轻时对社会养老保险不感兴趣、未投入,从而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只能依赖子女,没有其他出路。
三、家庭感情基础较差,父母子女,特别是婆媳之间,因各自所生长的时代和条件不同,对家庭的看法差异较大,不容易沟通,做不到和睦共处。
四、赡养人以财产分割不公平为由而不履行赡养义务。一些老人在子女成家后将财产全部分配给子女让其独立生活,因分家时经济、财产状况和父母的观念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有不平均和偏向某一子女的问题。有的子女认为自己在分家析产时分得的少,对家庭其他成员有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五是受旧封建思想的影响,老人只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不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父母认为“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供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原告本身子女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睦。子女成年后,由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关系恶化,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便相互推诿,推卸责任。
三、如何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各级组织要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结合案例实际,配合宣传计划生育国策,改变农村普遍存在的“多养儿女好防老”的旧观念,树立“少生子女更易养老”的新观念。
2、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出现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应立足于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同时,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对于依赖子女赡养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赡养方式来说,改革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更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应更多地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工程,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4、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农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济。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庭。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要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妥善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基层法院对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给予司法救助。在条件成熟时,可组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庭、巡回法庭。
5、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将辖区内各村人民调解员、老龄委有效组织起来,定期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建立纠纷预警、个案共调制度。全力打造防范网络,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和处理赡养纠纷,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广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切实提高农村赡养意识,也让老年人明白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和老龄委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基层民调组织应立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对于有些赡养纠纷不用进入审判程序,只要及时、恰当地调解,当事人很容易达成诉外和解的案件。在调解中,法庭干警着重做好法律释明,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其法律义务,认识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人民调解员重点讲明村里的态度,让当事人意识到养不好老人对邻里关系、对亲朋好友的不利影响;老龄委员则围绕亲情做文章,因势利导,促进心理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