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与已婚妇发生婚外情,在其丈夫前来质问时,动手伤人。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作出一审判决。

 

201022419时许,严某在自家厨房内见贾某从门外进来,便知是为其与翟某(贾某妻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来,随即拿了一把菜刀向屋外跑去。此时,与贾某一同来访贾某亲戚沈某见状后上前追赶,双方发生纠缠。在纠缠过程中,严某用菜刀砍伤沈某头部、臂膀、左手及腿部等处。经法医鉴定:沈某体表创口损伤及左小腿腓骨损伤构成轻伤。

 

2010224,严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并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建议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严某辩解其在遭受沈某殴打后才用菜刀砍沈长青的,该辩解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遂作出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