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依法对一名妨碍执行公务的村长洪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打击了其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刘老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该村民委员会应向王某支付门窗安装费共计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村民委员会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邵海州在依法对该村委会村长进行拘传时,村长洪某宣称:“有什么事就在这里协商解决,我今天哪里都不去”,并说:“你们法院懂不懂法,村委会欠的工程款和我一个村长有什么关系,你们法院是不是法盲,你们要赔偿我精神损失费……”

在执行法官邵海州告知洪某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并向其释明相关利害关系后,洪某仍无动于衷并态度蛮横。法官于是对其进行强制拘传。

接到出警命令后,该院司法警察大队立即出警,火速赶到当地派出所将洪某顺利拘传。

洪某被拘传到法院后,意识到自己抗拒执行的严重性,主动电话联系村书记等人到法院协商如何给付王某的工程款。最终在邵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洪某在执行现场妨碍执行工作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洪某被拘传到法院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法院递交了认错书。最终法院依法对洪某罚款3000元,洪某当场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