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0后”小青年,消费观念很潮,办了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花起来很爽快,可就是不按时还钱,结果被银行告上法庭。

 

2007年,23岁的青年张某发现周围的朋友都在用信用卡,觉得很好,于是在常州某银行也就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办好后,由于也不缺钱花,张某一直未启用该卡。2009年,开始恋爱后,张某的开销比以往多起来,到后来竟开始入不敷出。这个时候,苦恼不已的张某突然想起来自己曾经办了一张信用卡,大喜过望的张某开始利用起这张信用卡来。从20092月开始,只要张某手头缺钱,就动用信用卡,一段时间下来,张某觉得挺好的,解决了缺钱之忧。就这样,一直到12月份,张某共透支本金3000余元。可是,张某花起钱来很利索,就是不按时还钱。银行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根据当时银行与张某订立的领用信用卡协议约定,使用者张某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份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币种同应还款额币种)。该领用协议第九条还规定,未尽事宜依据该银行的相关贷记卡章程等约定。据该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持卡人连续四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贷记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常州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记卡,原、被告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根据领用协议的约定,进行持卡取现和消费透支时,应按领用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因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归还本息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属放弃自己诉讼权利。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应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900余元,并应承担前述本金按5%计算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