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一起因分摊信访费用而产生的追索垫付款纠纷案件。

 

因退休待遇问题,集体到处信访

 

金坛某单位职工杨某因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补贴,于200812月某天召集谢某等9名退休人员商议维权之事。之后,杨某和部分退休人员多次到该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信访,请求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一次性的退休金(养老金)补贴,其中不乏绝食、下跪等非常规手段。20099月,杨某等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向杨某、谢某等退休人员出具了一份公开答复函,书面答复了有关养老保险等问题并同意给予杨某、谢某等5名退休人员适当的补贴,但仅有杨某、谢某等3人符合发放退休金补贴的标准。923,杨某召集谢某等人商议分摊费用一事。之后,杨某制作了一份维权分摊费用表,在该表中杨某计算谢某应分摊的费用为人民币8725元,由于谢某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杨某于1025通过特快专递向谢某送达一份催收维权费用摊派款通知,谢某收到该通知后即委托其堂弟支付给杨某4000元,之后,谢某未再向杨某支付任何款项。

 

信访费用如何分摊,双方对簿公堂

 

为追索分摊费用,20091229,杨某诉至金坛法院要求谢某继续支付尚欠的维权费人民币4725元。杨某认为,在召开维权会议时,他们曾口头约定,由他自己先垫付维权费用,如成功,各人按享受补贴的数额分摊;如不成功,他自行承担。谢某当场表示同意并签名支持其维权,现谢某已成功享受一次性养老金补贴25998元,却不按约定支付分摊费用。

 

谢某则辩称,200812月,杨某召集他们商量维权之事时,并没有提到分摊维权费用一事。杨某所述的分摊维权费用也未提供有效的原始票据,是其自己捏造的。之后,杨某指使别人多次到其家中辱骂,并发信息骚扰杨某,为避免骚扰,求得安定,她才给予杨某一次性辛苦费4000元。由于双方一直未提过分摊费用一事,其之前也未向杨某作过任何承诺,故其与杨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杨某强行要求其分摊费用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杨某主张与谢某之间因维权而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杨某提供的召开维权会议时所签订的意见书,虽有谢某的签名,但该意见书并未约定有关维权费用事宜;而杨某提供的维权分摊费用表和催收通知书系杨某单方制作和出具的,谢某也未签名认可。杨某主张当时是口头约定分摊维权费用及2009923经商议谢某已认可分摊的费用8725元,虽提供了一位证人到庭作证,但证人当时并不在现场,仅是在杨某打电话给谢某时听杨某所说;且该证人的证词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杨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杨某、谢某因维权费用已达成共识,即谢某同意给付杨某维权费用8725元。由于杨某不能证明与谢某之间因维权已产生8725元的债权债务关系,现杨某要求谢某支付尚欠的维权费4725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