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信访维权分摊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
作者:坛法经 发布时间:2010-08-30 浏览次数:507
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一起因分摊信访费用而产生的追索垫付款纠纷案件。
因退休待遇问题,集体到处信访
金坛某单位职工杨某因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补贴,于2008年12月某天召集谢某等9名退休人员商议维权之事。之后,杨某和部分退休人员多次到该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信访,请求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一次性的退休金(养老金)补贴,其中不乏绝食、下跪等非常规手段。2009年9月,杨某等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向杨某、谢某等退休人员出具了一份公开答复函,书面答复了有关养老保险等问题并同意给予杨某、谢某等5名退休人员适当的补贴,但仅有杨某、谢某等3人符合发放退休金补贴的标准。
信访费用如何分摊,双方对簿公堂
为追索分摊费用,
谢某则辩称,2008年12月,杨某召集他们商量维权之事时,并没有提到分摊维权费用一事。杨某所述的分摊维权费用也未提供有效的原始票据,是其自己捏造的。之后,杨某指使别人多次到其家中辱骂,并发信息骚扰杨某,为避免骚扰,求得安定,她才给予杨某一次性辛苦费4000元。由于双方一直未提过分摊费用一事,其之前也未向杨某作过任何承诺,故其与杨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杨某强行要求其分摊费用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杨某主张与谢某之间因维权而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杨某提供的召开维权会议时所签订的意见书,虽有谢某的签名,但该意见书并未约定有关维权费用事宜;而杨某提供的维权分摊费用表和催收通知书系杨某单方制作和出具的,谢某也未签名认可。杨某主张当时是口头约定分摊维权费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