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海法院审理的拆迁行政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20087件,20098件,20101810件,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件约占此类案件的七成。拆迁行政裁决纠纷集中反映了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间的利益冲突,处理不好容易诱发集体上访、自残、群体性突发事件。该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五大因素影响拆迁行政裁决纠纷的解决,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影响拆迁行政裁决纠纷解决的五大因素

 

1、拆迁目的的合法性频遭质疑。过半数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件中,被拆迁人提出拆迁的目的是以旧城改造等名义进行商业开发,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进而对建设规划许可、国有土地审批、拆迁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均予以否定。有的在行政裁决诉讼前后对建设规划许可或拆迁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估价的规范性有待提高。拆迁人对评估机构选择采取不规范方式形成多数决,剥夺了少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附属物和内部装修漏估、少估;评估方法不够科学,程序疏漏(有待甚至缺少评估师签字),公信力不强,评估报告与补充报告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等等。

 

3、公证加剧了被拆迁人的对抗情绪。由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尖锐,实践中房屋估价机构选择、现场勘查、协商不成记录、估价报告、拆迁裁决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的送达以及拆迁行政裁决书的送达等往往采取公证的方式,被拆迁人的估价异议、裁决调解等重大程序权利基本被架空。这进一步加剧了被拆迁人的对抗情绪,为矛盾纠纷的解决增加了巨大阻力。

 

4、拆迁当事人处理问题缺乏理性。被拆迁人不了解、不认同拆迁的法律政策和具体流程,同时对拆迁补偿有较高的期待,一些被拆迁人借拆迁之机,提出过高的补偿安置要求,致使拆迁人难以接受。一旦协商失败,双方的非理性对抗随着拆迁的推进不断升级,甚至出现上访、殴斗、自残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加之媒体的放大效应,一些拆迁案件可能演变为政府危机事件。

 

5、拆迁行政裁决存在诸多不足。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在明知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和室内装修漏评的情况下先行裁决拆迁;对裁决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组织调解、核实补偿安置标准等工作流于形式,甚至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变相阻扰被拆迁人介入裁决审查活动。裁决书对主要证据的认证不充分,说理论证较差,送达时解释、说服工作生硬。

 

二、提升拆迁行政裁决纠纷解决能力的若干建议

 

1、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区分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实行拆迁许可和拆迁裁决主体分离,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及其司法审查的标准,明确规定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期间停止拆迁的执行。

 

2、完善房屋估价机制,引入独立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库制度。完善房屋估价机构确定程序,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拆迁主管部门主持从机构选择名录册中摇号确定并由纪委派人监督。完善房屋估价方法,严格实行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均应按照公开市场价值的标准评估,并引入独立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库制度,当事人对评估复核结果不服后,可申请由拆迁裁决部门组织当事人从房地产评估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单数估价师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

 

3、严格规范公证在拆迁中的运用。对估价报告、拆迁行政裁决等文书的送达应明确送达方式的先后顺序,明确公证送达在送达方式中的地位。对拆迁中房屋估价机构选择、现场勘查、协商不成记录等能否运用以及如何运用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应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4、加快拆迁工作沟通平台建设。加强拆迁政策的透明化、公开化。拆迁主管部门及时公布拆迁政策,告知被拆迁人的权利,拆迁人及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公示评估报告,同时注重发挥街道、社区的桥梁作用,缓冲对抗情绪。加强信息沟通,相关单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公布拆迁工程进展情况,反馈拆迁受案信息,为拆迁纠纷的协调解决创造条件。健全调解机制,在进入行政裁决程序前先行调解拆迁纠纷,实现拆迁纠纷的分流过滤。

 

5、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做好拆迁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工作。承办法官要注重了解涉案拆迁工程的基本情况及其难点问题,为审理工作做足功课。在协调和审判中,对行政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要加大审查力度,对其中的瑕疵要明确指出,并适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对被拆迁人应加强法律释明工作,以通俗简明的方式向被拆迁人阐释相关法律政策,促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