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巨款 触犯刑法获刑四年
作者:潘振飞 发布时间:2010-08-27 浏览次数:479
李某某系社会无业人员,为了赚取不义之财,竟擅自制作“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涉款金额计人民币3617150元。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射阳县长荡镇一无业村民,其于2005年至2008年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为由,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7150元。至案发时尚有376人次共计人民币1488150元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824048.58元,被告人李某某并将其两辆汽车及戒指等物品抵押给群众折款人民币11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554101.4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自制凭证,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