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三十一岁,是铜山县某镇村民。825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733019许,季某因土地承包合同问题在村内与本村村民段某及家人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季某持木棍将段某母亲、嫂子、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段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段嫂、段妻为轻微伤。案发后,民警及时赶到,而季某早已不知去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6月季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季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