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审结的一起借款合同案件中,因被告伪造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此案移送至大丰市公安局处理。

 

20085月,被告沈某持有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申请办理龙卡汽车卡,此卡可透支额度为3万元。此卡办理后,沈某多次刷卡消费,最初尚能偿还欠款,后沈某多次刷卡消费,至今结欠本金56208.34元。目前沈某已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沈某伪造他人身份证办理龙卡汽车卡,并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被告沈某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的起诉,本案移送大丰市公安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