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00万 厂长获刑单位被判罚金
作者:徐健 邓小燕 发布时间:2010-08-27 浏览次数:446
南通某铸造厂以厂里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对象,非法募集生产资金两千多万,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南通某铸造厂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6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被告人沙某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8年6月,为筹集生产资金,该铸造厂董事会在被告人沙某的提议下讨论通过以12.5%的年利率向厂内职工和社会公众集资。之后,该厂在传达室、食堂等处张贴公告,要求全厂职工积极响应并动员亲属、朋友集资。2002年起,集资方式由原先的现金集资扩大到住房抵押贷款集资,即存款人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存入该厂,每月由该厂还本付息,存款人获取集资利息(年利率约10-12%)与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经统计,2002至2009年期间,南通有色铸造厂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累计达2900多万元,包括现金存款和住房抵押贷款。
因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同时,该铸造厂于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南通某铸造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影响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沙某身为厂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出吸收公众存款的决策并具体分管该项工作,对单位的犯罪活动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非法集资的事实,其本人和单位构成自首。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合议庭成员实地走访了企业,近距离感受到职工们对企业走出困境的信心,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并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员工就业安置、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出发,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