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铸造厂以厂里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对象,非法募集生产资金两千多万,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813,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一审以被告单位南通某铸造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南通某铸造厂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6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被告人沙某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86月,为筹集生产资金,该铸造厂董事会在被告人沙某的提议下讨论通过以12.5%的年利率向厂内职工和社会公众集资。之后,该厂在传达室、食堂等处张贴公告,要求全厂职工积极响应并动员亲属、朋友集资。2002年起,集资方式由原先的现金集资扩大到住房抵押贷款集资,即存款人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存入该厂,每月由该厂还本付息,存款人获取集资利息(年利率约10-12%)与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经统计,20022009年期间,南通有色铸造厂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累计达2900多万元,包括现金存款和住房抵押贷款。

 

因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9113被告人沙某向公安局投案自首。截止20091118,尚有现金存款和住房抵押贷款本息共计950多万元未能偿还。

 

同时,该铸造厂于20091117向法院申请重整,2010514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由投资人注资接管企业,并对厂内外人员集资款的偿还问题作出了安排。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南通某铸造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影响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沙某身为厂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出吸收公众存款的决策并具体分管该项工作,对单位的犯罪活动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非法集资的事实,其本人和单位构成自首。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合议庭成员实地走访了企业,近距离感受到职工们对企业走出困境的信心,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并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员工就业安置、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出发,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