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吕玉林、王忠芳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康健菊,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射阳法院近日对该起纠纷作出了判决:一、被告吕玉林、王忠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康健菊购房定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康健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1019,被告吕玉林向原告康健菊立收据一份,收取原告购房定金5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合德镇幸福花园2号楼302室及27号车库以175000元总价出售给原告,房款交付时间为立据之日起半个月内。后原告得知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允许上市买卖,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要求被告退还所收定金,被告以原告明知该房为拆迁安置房为由拒绝退还所收定金。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000元,并承担误工损失650元,但对误工损失未能举证证实。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明知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允许上市买卖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购房定金,即可以认定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由于本案争议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告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该房屋在五年内不可买卖,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在被告不能举证原告明知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允许上市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000元依法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忠芳一并承担返还义务,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误工损失650元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保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