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手为啥输官司
作者:李克双 发布时间:2010-08-27 浏览次数:439
王海把母亲王郑氏的二套房子变卖,却未将房款交付给母亲, 母亲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售房款。可是,在法庭上王海却拿出了母亲按上手印的“赠与书”,可谓证据确凿,这个案子该咋判,还真让法官犯了难。
[案情回放]
对此,87岁的原告王郑氏说自己年迈且不识字,其虽在
[推断证据]
王海夫妇是否应将售房款68.4万元返还给母亲王郑氏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而这份“赠与书”证据又是判决的重要依据,对原告王郑氏很不利。但庭审法官凭经验感觉到案件背后可能另有隐情,为了切实保护老年人权益不受侵害,便决定择日再判。承办法官经过四次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原告王郑氏有九个子女,平时对儿子王海特别偏爱。2009年,王郑氏获得两套拆扦房后曾表示,如果儿子王海赡养自己到老,就把两套房子都给王海,为此,其他子女对母亲的偏向就有意见,现在,王海没有同母亲共同居住,没有赡养老人,所以,可以推断母亲王郑氏不可能无条件地就把房子全部赠给儿子王海一人;其次,原告王郑氏已年满87岁且不识字,虽在赠予(与)书上按手印,但两被告王海夫妇未能举证证明代笔人或证明人已将赠予(与)书的内容告知原告,再结合被告王海在出售安置房时也是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办理的事实,从而推定若原告已将房屋赠与给两被告,两被告应以所有人的身份出售房屋,因此,赠予(与)书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掌握了一系列情况后,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介绍,隐瞒、欺诈、强迫当事人等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没有合同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案中被告王海虽然提供了赠予(与)书,但不能证明代笔人或证明人已将赠予(与)书的内容告知了原告,有隐瞒原告之嫌;另外,《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赠予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而此案中,被告人出售安置房时是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办理的,若原告已将房屋赠与给两被告,两被告应以所有人的身份出售房屋,从而判断赠予(与)书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赠予关系不成立。(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