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为未到法定婚龄,遂用其姐姐名义与丈夫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十余载,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妻子遂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左某与丈夫王某于199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3年农历2月举行结婚仪式,双方于1993213至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当时左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当时左某即以其姐的名义与王某办理了结婚证。199428生一女孩。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在性格上存有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产生矛盾,至2008年正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虽然在登记结婚时原告因未达法定婚龄而以姐姐的名义办理了结婚证,但登记结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至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原、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对原、被告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瑕疵不影响原、被告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虽然原、被告目前有一定的矛盾,但双方仍是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好双方婚姻关系事宜。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现在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