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灌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民办学校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使用的印鉴章与2009年另一案件中其使用的印鉴章不一致,立即向该县教育局发放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回应。

 

20108月,该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被告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鉴章均为江苏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但在该院审理的(2009)灌民二初字第1574号(原告陆某与被告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印鉴章却为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两次诉讼同一学校使用的印鉴章不一致。后经该院向县民政局了解,该校未办理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又向县教育局查询得知,该校的实际印鉴章全称为“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经调研发现,类似情况以前亦有发生,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该院民二庭立即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就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提出三条司法建议:一是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行为,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二是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严格控制本县范围内民办学校印鉴章的管理;三是要对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印鉴章使用不规范行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函告法院。

 

司法建议发出后,该县教育局有关负责部门立即给予回复,表示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民办学校印鉴章管理不规范问题,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和其他学校的法制教育,促进全县教育机构在规范、有序、合法的前提下科学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