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21条细则规范保险合同纠纷
作者:陈向东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0-08-26 浏览次数:380
为了建立多元化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月19日,南通中院与南通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涉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联动调处机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处的组织领导、工作流程、日常联络、专业培训等方面做了详细规范。这个总共21条的《办法》,将于即日起开始在全市施行。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应当向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下设的南通保险纠纷调处中心出具委托函,并在作出委托调解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诉状、证据等相关案件材料送交南通市保险业协会及其下设的南通保险纠纷调处中心,并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的指导工作;委托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下设的南通保险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解的,调解期间一般为15天,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一次,延长的调解期间不得超过7天。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和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指派的调解人员对案件的调处方案取得共识,而涉案保险公司不予配合的,由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利用协会的平台负责协调;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和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指派的调解人员对案件调处存在分歧的,应提请涉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联动调处工作办公室交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和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协商,力争达成共识。
据了解,2008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共委托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下设的南通保险纠纷调处中心调解案件1883件,调处成功749件,调处成功率达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