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流窜作案盗窃柴油获刑
作者:许冬梅 发布时间:2012-09-25 浏览次数:279
常某是河南人,他伙同几个不良青年流窜作案,盗窃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油箱、加油站、工程机械油箱内的柴油11起,社会影响极坏。近日,盐都法院以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201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常某伙同尤某、王某、徐某、邵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盐城市盐都区、大丰市、宝应市境内作盗窃案11起,窃得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油箱、加油站、工程机械油箱内的柴油合计价值人民币128842元。案发后,被告人常某退出赃款人民币一万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常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