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念学:法官也要追求真善美
作者:冯念学 发布时间:2010-08-25 浏览次数:936
一提到弘扬和追求真善美,我们就会习惯地把视角落在艺术家、教育家的身上,认为艺术家、教育家才是真善美的使者和化身。不过,作为有着“特殊身份”的法官来说,特别是随着当今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审判执行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对法官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此,我们提倡法官也要弘扬和追求“真善美”。
法官追求的“真”,就是要求法律之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审判工作的原则,法官负有“审清法律事实”以及“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重大使命。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注意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审查,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作出判断,法官要遵循诉讼规律,独立地判断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等,为正确适用法律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法官就要炼就一双火眼金睛,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要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厚的人文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熟练的审判技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只有这样才能承担起惩罚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伸张正义的重要职责。
法官追求的“善”,就是要行正义之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经说过,“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可见,善良对于法官来说是头等重要的职业品格。要做一个法官,首先要做一个善良的人,要有三养和四心,即有修养、有教养、有涵养,有恻隐之心、善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毋庸讳言,如果一个法官心术不正、狠毒奸诈、刚愎自用、傲慢轻浮,纵才华盖世,又有谁能指望他来主持正义?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也是人心与法律对接的桥梁。在具体的审判执行工作中,法官要经常对自己的一些具体做法进行反思:是不是以善的心态对待民众?是不是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关怀?是不是对当前深层次矛盾问题进行了关注?是不是把握好了情理法的尺度?为此,法官“行正义之善”,需要富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继承和发扬井冈山精神,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通过履行司法职责,审理个案,按照正义的要求衡量自己的行为,充满善意和爱心去公断是非曲直,抵制和批判一切非正义的社会现象和行为,在法律运作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追求的“美”,就是要扬和谐之美。古希腊美学家毕达哥拉斯说过:“美就是和谐”。审判的过程是定纷止争的过程,更是追求和谐美的过程。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司法活动,将法律的精神和法律之美精当地演绎出来,让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从中体验到正义与幸福的美感,从而实现法律保障人民幸福的价值追求。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就成了“活的法律”、“生动的法律”、“美的法律”。这就要求扬和谐之美的法官们,面对当事人的诉求,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认真推敲,把判决书写的通俗易懂、合情合理;面对老百姓的疑惑,不是粗暴地一推了之,而是把复杂的法和理向当事人讲得清清楚楚;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不是简单地满足于给出一个说得过去的判决结果,而是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服判息讼。为此,法官首先要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关注人的个性、尊重人的尊严,必须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将“司法为民”落实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其次,掌握和谐司法的方法。注重情、理、法的融合,尽可能以“柔性”的策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充分运用主观能动性和生活经验来解决问题,从而使广大群众在体验、见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能够感受、欣赏到司法的和谐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