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违法犯罪手段敛财,非但不可取,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仓某涉嫌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

 

201259日夜间,正当夜深人静的时候,仓某流窜至盐城市区建军东路心动网吧的楼下,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助力车一辆。后经受害人报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毓龙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辆助力车价值为1900。案发后,被盗助力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仓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仓某的犯罪事实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