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制作凭证,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00多万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这判决。

 

李某于2005年至2008年间,未经批准,自制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为由,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7150元。至案发时尚有376人次共计人民币1488150元未兑付。案发后李某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824048.58元,李某并将其两辆汽车及戒指等物品抵押给群众折款人民币11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554101.4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自制凭证,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