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启东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追悔不己。

 

被告人蔡某因做生意亏本用光家中存款,为搪塞其妻,于20084月至20103月期间,先后多次与办假证人员联系,制作了面额不等的银行存单28张。涉案存单面额共计价值人民币315000元。2009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因外债较多而产生向其岳母借钱后以假存单暂时顶替归还的念头,遂2次向其岳母借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事后,通过与办假证人员联系,制作了8张存单交给岳母。

 

2010520,被告人妻子持上述部分伪造的银行存单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遂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