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儿子不尽孝道,老太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搬出房屋,自行解决住处。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支持了老太的诉求。

 

张老太和丈夫婚后共生育了六个子女。诉争房屋原是公房,三室一厅一卫一厨结构,建筑面积80平方米,后来丈夫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不久就去世了。当时购买产权的时候,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形为,两个大房间由张老太夫妇和小儿子赵坤一家三口各居住其中的一个,另一个小房间由四儿子赵健占有、使用部分。

 

另查明,2003年期间,赵坤对房子出资装修,装修后因将原留作赵健使用的小房间擅自占有并使用,家庭纠纷由此扩大。为解决纠纷,200959,张老太和其他子女提出了协商方案,将该房屋作价30万元,由张老太和赵健、赵坤各得10万元份额,或者张老太与赵坤仍居住在该房间,但赵坤负有照顾、孝敬母亲的义务,等母亲去世后,母亲的份额归赵坤所有,如果其不尽义务,母亲的份额重新分配。赵坤对此方案不接受。后来,双方的矛盾就越来越加剧,张老太和其余子女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同时表示可将相应继承份额归并于张老太。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价格认证中心对诉争房屋及装修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为34万余元,装修价值为近4万元。

 

张老太诉称,房屋属其一人所有,因儿子赵坤既不尽孝道,还制造家庭矛盾,其年事已高,已无法忍受再与其继续居住生活的现状,为了让自己有一个安定的晚年生活环境,现要求赵坤立即迁出该房屋,自行解决住房。

 

被告赵坤辩称,该房屋现虽属其母亲一人所有,但其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此,且无其他住房,而该房屋原是由其父亲单位分配,分配时其与父亲属同一单位职工,也有相应权利,如母亲定要行使产权人权利,其可按略高于市场行情的价格支付相应房租,不同意张老太的主张。

 

法院认为,由于赵坤在与其母共同生活中,未能尽到孝敬、照顾的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既体现为物质照顾,更要体现为精神照顾。现原告以双方矛盾难以调和为由坚决要求被告迁出房屋,可见双方矛盾之深,而这种矛盾对年事已高的原告晚年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法院作出了房屋归张老太所有,其支付赵坤房屋及装修归并款6万余元,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归并款各2.4万余元的判决。(文中所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