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滚动交易现糊涂账 未及时核对惹纠纷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李玲 发布时间:2017-12-06 浏览次数:465
何某在T市经营一家模具公司,因公司规模不大,也是小本生意,所以催要货款方面也比较随意。齐某在D市经营一家五金制品公司,自2011年开始就陆续向何某的公司采购各种模具,双方没有书面合同,都是口头确定型号、数量和价格,何某有时候亲自送货,有时候通过快递送货,送货后隔一段时间再开具发票。就这样双方的交易持续了6年,齐某陆续支付过部分货款,但一直没结清。何某在齐某多次不接电话的情况下,认为齐某开始躲债,便一纸诉状将齐某的公司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齐某的公司支付剩余的7万余元货款。
本是一起常规买卖合同案件,但仍开了3次庭。何某起诉时只提供了7万余元的发票,齐某便在庭审中提供了7万余元的付款凭证,乍一看,齐某确实付清了货款,何某无权再要求齐某的公司再行支付货款。可真有如此简单吗?庭审中,何某面对齐某提供的付款凭证义愤填膺,向法庭明确表示齐某提供的是其他发票中的货款,并非何某起诉中指向的货款,并表示可以补充提供对应的送货单及发票。双方就这样来回举证、补证了2次,在第2次庭审时,双方依旧无法确认交易总金额,齐某仍陈述已全部付清款项时,法庭再次向双方明确应当确认交易总金额及已付款金额,如果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间仍无法说明的,法庭将根据现有的证据直接认定。第3次庭审时,何某提供了所有的发票及对应的送货单,齐某提供的支付凭证与发票总金额的确相差7万余元,后在法庭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多次开庭,是因何某仅按照自己的结算方式向法庭提供了其认为被告没有付款的发票,在双方存在多年交易往来且没有对过账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被告付款指向不明的情形,被告往往利用这一点认为自己实际已经完成付款义务。此时,为避免此种情况,债权人应当按时向债务人进行对账确认债权债务时间及相应金额,若未能及时对账,在起诉时,也应当按照交易时间、金额、已付款情况、未付款情况提交所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齐某在何某提供了全部发票及送货单的情况下,如仍然认为其已完成了付款义务,应当由其完成举证责任,否则即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