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与未婚男相识恋爱,在男方父母竭力反对下,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妻子遂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未婚男小周在打工期间,与丧偶妇蒋某相识恋爱。蒋某在恋爱过程中将其丧偶并有一男孩的情况告知小周,小周不顾父母的反对,执意要与蒋某结婚并抚育小蒋的孩子。20081016,双方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不久,双方就因抚育小孩以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吵打,矛盾不断,致夫妻感情恶化。小蒋遂于201089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不久,因生活琐事时常吵打致夫妻感情不睦,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夫妻感情不睦的情况下,双方未能增加交流沟通、增进理解,终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遂作出准许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