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琐事,双方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动手,致一方受伤,后受伤者要求对方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42615时许,梅某为某农场打水事宜,在农场某桥附近找到何某进行质问,双方发生口角,先动手打了梅某一拳,继而梅某对何某进行了殴打,致何某多处软组织挫伤。何某住院治疗10天。该纠纷经由某派出所出警处理,并以梅某对何某头部和腹部进行殴打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梅某处以500元罚款。另,该所对何某的损失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何某遂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梅某致伤原告,应依法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何某未能妥善处理与被告之间业已存在的矛盾,在此纠纷中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对原告因该起纠纷所造成的损失本院确定由被告梅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何某各项损失合计7022.12元,由被告梅某承担4915.48元,遂作出被告梅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赔偿原告何某人民币4915.48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