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伙同朱某想着法子索取一些不义之财。2011年底至2012年初,两人因连续砸车窗盗窃二十余起被睢宁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某和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和十三年,追缴非法所得并处罚金。

 

郑某犯盗窃罪被刑满释放后,也曾安心了一段时间,找了几份工作做做,但都嫌工资低,根本不够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吃喝。这天和几个狐朋狗友吃喝完毕回家的途中,看见好多私家车停在自家门口,车里有些包包或烟酒等,郑某觉得这样“来钱”比较快,于是和朋友合计,大家一拍即合。201110月至20122月间,朱某、郑某经共谋,驾驶摩托车,携带玻璃敲碎锤、T型撬别工具,趁夜深无人之机,专找一些没有车库的停在外面的私家车采取用锤子砸汽车车窗玻璃、用T型工具撬别汽车后备箱等方式,在睢宁县城实施盗窃作案二十起,看见值钱的东西都不放过,先后盗窃现金、手表、电脑、烟酒、手机等物品,共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9891.4元。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有几种方式:一是撬开后备箱,或者砸碎车窗玻璃盗窃,这主要针对无人看管的停车场所、居民区的汽车;二是采用信号干扰器或解码器,干扰车主锁门或破解密码盗窃;三是伺机碰瓷,借机作案;四是趁车主不备,顺手牵羊拿东西。

 

针对上述特点,广大车主要尽量把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或小区等相对安全的地带;车内一定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后备箱不是保险柜;遇到碰瓷的,下车后随手锁车门;要养成锁车后拉拉车门检查是否锁上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