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陪”-一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联想
作者:潘瑛 发布时间:2010-08-24 浏览次数:1233
“陪”在《新华字典》中的解释:跟在一块;在旁边做伴;陪伴;我陪你去;陪客人;陪衬;从旁衬托等等。当今社会上,出现了很多的陪,还把臭名昭著的“三陪”当作一种求生的职业。当人们一谈到“陪”字,都认为是“瞎胡闹”。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认识,也误认为“摆设”。
当我刚走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岗位,就有人问我:“你们人民陪审员是做什么的?是不是陪而不审呢?”我不这样认为,首先要正确认识和理解“陪”做什么工作,才会看到陪的积极意义。比如,我们国家很多乒乓球世界冠军,他们的成长过程中,除了教练的培养、指导,还有很多陪练员参加陪练,付出了很多辛劳,在运动员取得世界冠军的荣誉里,都有陪练员默默无闻的贡献,虽然不为人知,但是他们的“陪”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人民陪审员是神圣的工作,在参加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具有积极的作用。时代赋予人民陪审员权力和职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做好审判员,还要做好调解员和帮教员,更要发挥监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肩负着弘扬司法公正,提高公信力的重任,因此我们的工作担子重、责任大。
我参加过民事庭、行政庭、少年庭、刑事庭的许多庭审,遇到过各种各样和意想不到的情况,我的体会是;“岂能事事如人意,但求无愧我的心,尽己显示公和正,依法依心换真情。”特别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尤为深刻,只有做到“心底无私天地?”,才能当好人民陪审员。
在参加行政案件庭审时,首先遇到的是“社保行政确认”。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发生人身伤害,经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企业方认为:企业没有安排该职工到这个岗位,是他擅自更换岗位而造成的伤害。所以,不是企业行为,不认为是工伤,由此,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合议时,我提出:企业方只知道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而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特别是没有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制度成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的一纸空文,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只求产量、不管人身安全和教育,必然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企业方就必须承担责任。审判长采纳了我的建议,作出了公正判决,达到了“情、理、法”的统一。
在参加少年刑事案件审理时,同样体会到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重大。当未成年的孩子走进法庭,站在被告席上,我感到阵阵心痛,他们不该这样的。很多孩子的家长表白:这孩子小时候不肯读书,不听家长教育,不服家长管教,才会到今天的地步。尽管孩子学识不多,涉世不深,误入歧途,触犯法律,但庭审处罚不是目的,减少社会犯罪才是真正的目的,力争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孩子站在被告席上,不仅只是孩子的过错,家长难道就没有责任了吗?自古以来就有“子不教,父之过”的道理,家长不仅要对孩子、家庭负有责任,更要有对社会的责任。因此,帮教不仅仅是对孩子,还有对家长的教育。
同样,在参加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时,有的案件可以在诉前调解的,还有的可以在庭外调解的,但都推到了法庭。有些案件就像法官在法庭上给双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给案多人少的法官增加了工作压力。我向各有关执法部门或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议,要提高调解技能和语言艺术水平,把一些民事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千万不要说“我就是这么处理的,不服气可以到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之类的话了。
我参加的各类案件审理,在合议时提出的意见,大多被审判长采用,我感到非常欣慰。同时也体会到,做人民陪审员不是“陪而不审”,我的“陪”是有积极作用的。现在法庭走入社区或村,那么人民陪审员原本就是从社区走出来的,更应该深入基层,去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延伸作用。难道说人民陪审员是“摆设品”吗?难道说人民陪审员是“陪而不审”吗?只要人民陪审员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才会体现出人民陪审员的真正的现实意义,代表“人民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年多来,我参加了许多案件审理,不由得让我浮想联翩,感慨万千。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是任重道远的,只要“心底无私天地宽”,认真用心参加案件审理,在具体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就不是编外法官,更不是“陪而不审”,不仅需要“严、细、实”,更要融合“情、理、法”,这样才能算是一名真正的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