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面子”,无故殴打他人获刑
作者:坛法 发布时间:2010-08-24 浏览次数:462
外地来坛打工的常某,因被害人说话“不给面子”,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近日,金坛法院审结这一故意伤害案件,常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自己的轻率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07年底,常某和田某(在逃,另案处理)酒后到被害人项某经营的饭店,无故殴打店内工作人员。项某得知此事后,为问清缘由,遂找到常某和田某,与二人进行理论时,双方发生争执,后田某拿出一把西瓜刀砍项某的头部,常某也顺手拿起一只陶瓷碗砸向项某的面部,致项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项某所受之伤属轻伤。
“我对项某说‘老兄,哪个要是到你饭店来欺负你,我一个电话叫人来帮你’,谁知道他却说‘我在这儿开饭店还没有人欺负过我,原来我在城里开浴室也没有人欺负我的,我要你帮什么忙啊’。当时我就觉得很没有面子”。庭审中常某道出了他无故殴打项某店内员工的原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