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某返还原告陈某工资人民币11996元,并支付自20091242010612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方某、陈某原系同事关系。2009122,陈某委托方某代为领取在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所得工资人民币11996元。次日,方某代陈某领取工资后,一直未交还陈某,为此陈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方某受陈某之托,代陈某领取工资,方某领取后应及时将所领取的工资交还陈某。方某经陈某多次催要,至今未返还代为领取的工资。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代为领取的工资11996元,于法有据。原告的利息损失应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被告方某应支付自2009124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