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新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作者:刘思沁 发布时间:2010-08-24 浏览次数:528
今年上半年,房屋新政出台前市民老张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把自己居住的一套房子放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打算在房子出售后另行购置新房。没过多久,这套房子就被老王相中,三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老王当天就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且约定在这套房屋两证满五年的时候,即今年4月20日进行网签。可是到了
在法庭上,老张称其出售的房屋是自己仅有的一套房子,出卖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卖出之后必然要购买第二套房屋,而
老张之所以认为自己可以免责,是因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或者法律法规变化、政府(包括银行)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合同双方和中介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老张认为,这次房屋新政的出台就是属于“政府(包括银行)政策变化”的不可抗力。
这样的免责条款在这里是否适用呢?法院审理认为老张是否购置二套房产、购置二套房产是否因新政有影响,有多少影响均不确定,与本合同的相关性亦不确定,不能以此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且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老张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此案中老张违约明显,法院判决老张双倍返还给老王房屋买卖合同定金1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