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金手饰贵重 婚约解除应返还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8-24 浏览次数:430
未婚男女相识恋爱,女方向男方索取彩礼(三金及人民币1600元),后因矛盾分手,男方向女方要求返还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沙某与未婚女陈某相识恋爱。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应当返还。原告沙某按习俗给付被告陈某的彩礼,现沙某请求返还,陈某应当返还。被告陈某收取被告三金系贵重物品,应当纳入彩礼。遂作出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沙某彩礼人民币15796.2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