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相识恋爱,女方向男方索取彩礼(三金及人民币1600),后因矛盾分手,男方向女方要求返还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沙某与未婚女陈某相识恋爱。2010322,双方一起去商场购买了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及鸡心。同月25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该日,沙某母亲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及鸡心及1600元交给陈某作为沙某的订婚彩礼。后沙某感觉与陈某性格不合,即提出与陈某解除婚约。沙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遭陈某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应当返还。原告沙某按习俗给付被告陈某的彩礼,现沙某请求返还,陈某应当返还。被告陈某收取被告三金系贵重物品,应当纳入彩礼。遂作出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沙某彩礼人民币15796.2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