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停车引发交通事故 车主成被告赔偿1000元
作者:李正 发布时间:2010-08-24 浏览次数:65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东人马某因未将机动车在规定地点停放,最近不仅被违章停车罚了款,还支付了不少的赔偿款。
马某一直在南通做生意,因离家较远,就在港闸地区租房居住。在他所住的小区旁一条道路比较宽阔,行车较少,机动车随处乱停乱放现象比较严重,马某平时也就将车停靠在路旁的人行道上。一日袁某乘坐杨某的电瓶车经过该路段,因避让马某的轿车,电瓶车与迎面驶来的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袁某受伤。该事故经交巡警支队认定,马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治愈后起诉至港闸区法院要求赔偿。
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法院对该起事故依法进行了调解,并确定袁某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31465元,肇事者摩托车驾驶人员金某在交强险部分外赔偿了15000元,而马某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向袁某赔偿了1000元。事后马某表示,以后不能再将车辆乱停乱放,一定要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因为违章停车不仅罚款还要赔偿真是得不偿失,还是要遵守法律规定文明停车,这样不仅方便别人也为自己减少不必要的麻烦。